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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鲁南工程研究院管理服务中心(鲁南技术产权交易中心)是隶属于市科技局的副县级全额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负责研究院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研究院科研管理和入驻团队的服务工作;发布科技成果和技术需求,提供技术产权交易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有关事务工作;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活动;承担市科技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2023-05-05 17:38:59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https://heec.cahe.edu.cn
鲁科字〔2023〕29号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高水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高水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全省高水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和人才链深度融合,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高水平技术经纪人培养。实施技术经纪人培养专项计划,加强对技术经纪人的培养、指导与服务。依托高校院所、重点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强化特色化、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依托人力资源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与高等院校深度合作,探索建设技术转移学院,开展技术转移相关专业教育。建设省技术经纪人培训师资库,遴选一批精通技术、产业、法律、投资等并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入库,组建一支100人左右的高端师资队伍。力争到2025年,全省技术经纪人队伍规模达到8000人以上。
二、加强高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引进。围绕现代海洋、先进制造、新材料、现代农业等领域创新发展,支持骨干企业、头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面向省内外引进一批全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团队);柔性引进一批兼具科学家、企业家身份的复合型人才、天使投资人、创业导师等高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团队)。采用任务委托方式进行管理,对绩效明显、贡献突出的个人(团队),给予政策性支持。力争到2025年,全省高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规模达到300人以上。
三、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岗位设置。推动高校院所、企业、科技园区、新型研发机构等根据实际需求,普遍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门岗位,聘用高水平技术经纪人(团队)开展工作,实现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全流程赋能。充分调动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各类技术市场主体的积极性,设立专职技术经纪人岗位,赋予其明确的责权利,更好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团队带动作用,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质量提升。
四、拓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应用场景。推动概念验证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基地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将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作为平台建设的重点任务。支持基础条件好、影响力大、辐射面广的技术交易市场主体,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中试孵化、法律咨询、招标拍卖等配套服务,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发挥作用的良好氛围。探索技术资本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与资本市场联动发展。
五、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评先选优活动。依托第三方机构和社会化行业组织,每年从高校、院所、企业和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等单位中评选“十大金牌技术经纪人”和“十大优秀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公布,并给予鼓励、支持。支持有关单位探索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社会力量科技奖励,鼓励表彰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六、拓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发展空间。支持高校院所、企业围绕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健全职称评定和收入分配制度。鼓励技术转移人才直接从事成果转化,对转化技术合同年度到账额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聘任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享受相应待遇;技术合同年度到账额3000万元以上的,其转化收益分配比例可“一事一议”商定。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约定参与收益分配。
七、完善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的服务。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系统和数据库,广泛征集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提供完善的信息服务。组建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发挥行业组织和联盟单位的支撑作用,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在项目发现、团队构建、投资对接、商业加速、培训教育、法律保护等方面提供服务。
八、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行动。开展“山东科技大市场”路演行动,依托高新区、创新型城市、济青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等创新载体,以高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为桥梁纽带,打造科技成果对接、转化的优质品牌。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为依托,发挥专职技术经纪人作用,加强与高校院所、企业的定点联系,建立科技成果动态捕捉机制。定期举办产学研对接、科技成果直通车、交流考察、专题沙龙等活动,发挥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的主体作用。
九、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全省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加强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联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构建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企业和投融资机构共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省技术经纪服务联盟、黄河科创联盟、“三圈”科创联盟的市场化引领和服务作用,加快建设山东科技大市场。
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鲁科字〔2022〕109号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及我省贯彻意见,培育和发展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在省内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法人地位的新型研发机构、中介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技术转移专门机构。
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应体现服务机构发挥的居间、经纪等中介作用,明确技术供、需方及服务机构三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鼓励各地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以各种形式建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鼓励各地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原则,面向海内外引进知名服务机构,大力发展技术市场。
第四条 省级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机构应已在省内注册,专业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应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能力,发挥了居间、中介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新型研发机构、中介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300万元,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3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成交额不低于1000万元,促成10项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银行到账等权威数据为准;
(三)信誉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无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或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申请省级服务机构备案材料包括:
(一)省级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活动情况报告;
(二)机构法人证书或内设机构批准文件复印件,机构法人代表或内设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技术交易发票及财务凭证复印件等。
第六条 申请备案服务机构应于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市(设区)科技局或省直主管部门提报申请备案材料及相关证明资料。各市科技局和省直主管部门按规定严格审查备案材料,择优推荐符合条件、业绩突出的服务机构纳入省级服务机构备案范围。
第七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严格审核备案材料,对备案材料各项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监管责任。对出现造假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相关单位申报资格及现有资质,并根据科研诚信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申请备案材料进行复核,并进行备案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省级服务机构范围。省级服务机构备案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重新备案。
第九条 省级服务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上年度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统计报告及工作总结。
第十条 鼓励备案省级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省科技厅每年组织对省级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经费补助。
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认定为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予以公布。优先支持具有法人地位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省级服务机构备案资格,且2年内不能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条件建设、业务培训、举办科技成果推介会、技术经纪人奖励等相关支出。
鼓励服务机构聘用技术经纪人充实人员结构,强化服务基础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不断提高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服务和支撑的能力。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获得补助资金的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制定省级服务机构绩效评价指标,客观评价服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引导全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支持培育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在青岛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服务机构以及青岛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内设服务机构执行青岛市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原《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54号)同时废止。